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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 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日期:2021/11/1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全局性、历史性重大战略,也是我省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201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了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省人大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参与乡村振兴,是社会组织实现章程宗旨、达成初心使命的重要内容, 也是社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成长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光荣使命。为进一步引导动员全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主动参与、自愿投入,坚持分类指导、多方联动,坚持分工合作、协同发力,积极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发挥资源、业务和效率等方面的专长优势,聚焦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方面振兴需求,为促进新时代“三农”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二、重点方向 

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参与援藏援疆工作要求和我省对口支援工作部署,围绕我省高质量创建乡村振兴示范省、高水平打造农业农村现代化浙江样板、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引导动员有实力、有意愿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我省对口协作重点地区和省内山区26县结对帮扶工作,开展特色帮扶活动,服务对口协作地区民生事业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三、主要举措 

(一)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引导动员社会组织聚焦民生短板和热点难点问题,协助党和政府兜牢民生底线、提升民生服务水平。参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精准帮扶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群开展帮扶。开展医疗、教育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帮扶,对困难群众开展健康体检、大病救助等医疗救助,防止因病返贫。对困难家庭学生给予教育资助,健全控辍保学机制,通过教育阻断代际贫困。向基层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物资或资金,提高保障水平。 

(二)发挥专长参与乡村振兴。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特色专长,高质量助力乡村振兴。慈善类社会组织要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作用,进一步做大做强慈善主体力量,完善“人人慈善”的激 励机制,着力打造一批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解民困的“民生”项目,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乡村地区;科技类社会组织要围绕“科技创新”引导科技工作者深入乡村、社区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农村提升创新发展能力;行业协会商会要围绕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挥好专业、信息、人才、机制等市场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在促进绿色生态农业、乡村休闲旅游、现代农产品加工流通等方面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帮扶乡村助力共同富裕。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对口支援地区和26县经济薄弱村结对共建。根据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帮助经济薄弱村利用山水、农地、村落等自然资源,培育乡村特色产业、特色产品,创建特色田园乡村。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参与消费帮扶,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消费帮扶方式,促进帮扶地区产品销售。倡导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通过拓展新型产销衔接方式,支持受帮扶地区产品更快更好融入市场。动员社会组织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宣传,实施环境整治项目,提升乡村人居环境。组织开展省内社会工作机构“牵手行动”,引导社会组织为困难群众提供亲情陪伴、生活照料、心理疏导、 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等各类关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常态化、持续性参与乡村建设、服务特殊人群。 

(四)培育乡村振兴类社会组织。支持依法成立农村经济合作、文化体育、环保生态、卫生健康、特殊群体服务等乡村振兴类社会组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效。鼓励乡镇(街道)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推进县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加快联合会、促进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引导它们有序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五)优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体系。按照各展所长、 分工协作的原则,引导基金会、促进会等支持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帮扶地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通过能力建设、工作委托、项目支持等方式与当地社会组织合作参与乡村振兴。鼓励社会组织开展村两委、负责人、农村青年、留守妇女等群体的培训,助力培育农业技术、产品营销、资金服务、网络电商、环保生态等方面人才的培养,提高技能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党建统领。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着力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指导员的宣传引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参与乡村振兴、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政治优势,切实增强社会组织的使命感、责任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把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社会组织沟通合作,加大部门协调力度,深入挖掘不同类型社会组织优势,形成统筹协调推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良好工作格局。将帮扶资源向对口地区和26县倾斜, 依据对口支援协作结对关系,主动与对口支援帮扶地区对接帮扶项目,同时摸排本地区特殊困难群体帮扶需求,引导社会组织积极认领项目并推进实施。 

(三)优化政策保障。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乡村振兴项目。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专项基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社会组织设立乡村振兴公益基金。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适当增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指标和权重。促进社区、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组织深入融合,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提供活动场地、资金配套、人力支持等各项便利。 

(四)加大宣传激励。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类乡村振兴评选、表彰和公益活动,通过表扬通报、 典型案例、发放证书等方式,提高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创新宣传,树立品牌,适时组织主题活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微信、抖音等媒体,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和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五)加强能力建设。健全社会组织培训交流、典型示范、项目参与、内部管理等培育机制,提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能力水平。强化学习培训,重点组织社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理论政策培训,针对性开展社会组织互联网运用、项目立项、融资贷款、非营利组织财务、内部治理、行业自律等相关培训,增强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六)严格行为规范。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社会组织严格依法、依规、依章程办事,杜绝以参与乡村振兴之名,行乱收费、乱评比、违规募捐等牟利活动之实。社会组织要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防止与假借乡村振兴名义从事违法勾当的非法社会组织相勾结,或接受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代表)机构、下属机构。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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